老師,小規(guī)模建筑業(yè)營改增5月全面實行,我公司現(xiàn)在有個外運合同,現(xiàn)在是去地稅局開發(fā)票好呢還是不開好
呆萌的綠羅
于2016-04-05 09:30 發(fā)布 ??646次瀏覽
- 送心意
羅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6-04-05 19:39
那小規(guī)模建筑業(yè)5月營改增稅率是3%嘛
相關問題討論

外運合同本來就屬于交通運輸業(yè)吧,原來就屬于營改增的業(yè)務
2016-04-05 09:37:40

可以的
2016-04-19 17:44:23

按你的描述,應該是提供運輸服務,早就是營改增的范圍,應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在國稅開具運輸發(fā)票
2016-04-05 09:44:25

2016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gòu)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nèi)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gòu)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
2016-05-06 09:44:26

你好,稅率是3%
2016-07-06 16: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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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老師 解答
2016-04-05 09:37
羅老師 解答
2016-04-06 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