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8號入職的員工,公司相當于不給他發(fā)8月工資,現(xiàn)在給他發(fā)9月份工資,個稅系統(tǒng)里累計減除費用是10000,按照這樣去申請個稅可以嗎?還是說要把他的入職時間改為9月1號,讓累計減除費用是5000來申報?
慎獨
于2019-10-08 11:32 發(fā)布 ??1121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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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老師
職稱: 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19-10-08 11:33
你好,可以按照他8月28號入職的,扣除10000,次年匯算清繳時就會自動調(diào)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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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按照他8月28號入職的,扣除10000,次年匯算清繳時就會自動調(diào)整了
2019-10-08 11:33:53

《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扣繳客戶端》中,系統(tǒng)按實際發(fā)放工資當月(稅款所屬期)累計的任職受雇月份自動累計減除費用,手工修改不了,專項附加扣除用系統(tǒng)【預填專項附加扣除】功能,也是自動根據(jù)在職月份自動累計的,雖然可以手工修改,但實在不建議手工修改和填報累計數(shù)。
7月份報個稅,6月份增加一個月份,8月份報個稅,7月份再增加一個月份。
而B公司在系統(tǒng)中錄入張先生的【任職受雇日期】為6月16日的話,系統(tǒng)也是按任職受雇月份自動累計減除費用和累計的專項附加扣除。8月份報個稅,6、7月份增加2個月份。
這個是系統(tǒng)設置問題。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規(guī)定: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
填報手冊里定義:
【任職受雇日期】:納稅人入職受雇單位的日期。
【離職日期】:納稅人從單位離職的日期。
我們認為這里任職受雇日期和離職日期不是我們常規(guī)意義上的受聘進單位的日期和離職離開單位的日期,而是稅款所屬期意義上的日期:
【任職受雇日期】:納稅人入職開始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
【離職日期】:納稅人離職不再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
發(fā)放指的是實際發(fā)放,不是應發(fā)
看下總局舉的兩個例子,可以看出總局的思路一直都是按“稅款所屬期”來舉例的,例子中所說的入職月份,直接為“稅款所屬期”。
1、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計算。即納稅人如果5月份入職,則扣繳義務人發(fā)放5月份工資扣繳稅款時,減除費用按5000元計算;6月份發(fā)工資扣繳稅款時,減除費用按10000元計算,以此類推。
2019-06-11 14:19:29

這個數(shù)據(jù)錄入后,進行重新計算處理,就會累計減除費用了。需要重新計算
2019-06-14 22:25:20

你好,您不需要填寫導入模板,他那個1萬元是自己出來。
2022-04-11 10:15:32

你好,應該是4*5000
2020-05-28 07: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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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獨 追問
2019-10-08 12:06
佟老師 解答
2019-10-08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