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出差遭遇泥石流改為2019年9月15日則訴訟時間屆滿日是什么時候
答: 學員你好, 中止的條件是倒數(shù)6個月內發(fā)生,可以暫停。 2019年9月15日發(fā)生,在6個月內,可以延長15天,也就是2020年3月25日屆滿
訴訟時效 是屆滿之日次日往后推3年 還是屆滿當天往后推三年 債務的有不同嗎?比如2019年4月13日屆滿 2019年4月14日到2022年4月14日為訴訟時效對嗎?
答: 你好,同學。 是的,就是這個意思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初級經濟法的問題。 [單選題] 楊某出售一批貨物給劉某,雙方約定,楊某于2017年2月10日向劉某交付貨物,劉某于一個月后向楊某付款。楊某依約交付貨物后,劉某未按約付款,而楊某也忙于其他事務無暇顧及。2017年5月15日,楊某出差期間遭遇泥石流,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15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楊某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A.2019年3月10日B.2019年3月25日C.2020年3月10日D.2020年3月25日
答: 同學 您好 拒付貨款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了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本題中,中止事由并不是在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仍是2019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