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延期未付貨款滯納金;開何種發(fā)票
默默的雨
于2019-08-13 15:57 發(fā)布 ??1518次瀏覽
- 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08-13 16:17
按價外費用可以開具增值稅發(fā) 票。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很明顯,價外費用作為銷售方的銷售額,屬于銷售額的組成部分,按照適用稅率計算交納增值稅,當然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 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向購買方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包括貼息費用、港口費、港雜費、保險費……),應繳納增值稅并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 票。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指增值稅額以外的價外收費)者,如果價格與價外費用需要分別填寫,可以在專用發(fā)票的“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shù),另附價外費用項目表交與購貨方。但如果價外費用屬于按規(guī)定不征收增值稅的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則該項合計數(shù)中不應包括此項價外費用,此項價外費用應另行開具普通發(fā) 票。
價外費用項目表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shù)量、價外費用的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準及價外費用金額(單位費用標準乘以數(shù)量),并加蓋銷售方的財務專用章或發(fā)票專用章。購貨方應索取價外費用項目表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fā)票聯(lián)和抵扣聯(lián)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