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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司給勞務派遣公司員工的工資,8月給派遣公司付款,發(fā)票也是8月份的,付的款是派遣員工7月的工資,那么對于我公司來說,這個費用是入在7月還是8月
我們公司有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是勞務派遣公司發(fā)放,今年1月份的時候收到勞務派遣的代發(fā)工資發(fā)票,實際工資是2017年12月份的,這筆費用可以正常計入2018年嗎
假設我公司有一個勞務派遣員工,每月工資4000元,上年有3個月工資未發(fā)放,本月累計發(fā)放12000元3個月的工資,我們打錢 給勞務派遣公司 ,勞務派遣公司會代扣個稅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