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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09:4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19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guī)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活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企業(yè)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yè)自營或委托出口屬于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15天內,將下列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yè)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詳見附件1。
(一)外貿企業(yè)購貨合同、生產企業(yè)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定的補充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明細單;
(三)出口貨物裝貨單;
(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jù)(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jù)、郵政收據(jù)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jù))。
二、備案要求
(一)備案可采取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由出口企業(yè)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tǒng)一編號,并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見附件2)。
第二種方式: 由出口企業(yè)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如企業(yè)內部單證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企業(yè)業(yè)務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必須存放在企業(yè)。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fā)生之日起2年內,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必須采取第一種方式備案單證: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xiàn)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1年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guī)定其他行為的。
(二)備案單證應是原件,如無法備案原件,可備案有經辦人簽字聲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企業(yè)公章的復印件。
對于第一條所述購銷合同,屬于一筆購銷合同項下多次出口的貨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貨物時予以備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中注明第一次購銷合同備案的地點。
(三)除另有規(guī)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yè)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5年。
三、稅務機關應督促出口企業(yè)建立備案單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備案單證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將備案單證管理納入稅收管理員的職責范圍。在進行退稅審核、退稅評估、退稅日常檢查時,可向出口企業(yè)調取備案單證,進行檢查。同時,各地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在內部設置專職崗位,負責出口企業(yè)備案單證的日常檢查工作。
四、對于出口企業(yè)有本通知第二條第二種方式中所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要求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提供備案單證。對備案單證,稅務機關應著重核對以下內容:
(一)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shù)量、規(guī)格、單價與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退稅資料的內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貨物運輸單據(jù)的問題。
(二)備案單證開具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購銷合同簽定時間與貨物運輸、報關時間順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清單)的內容是否一致。
凡對備案單證核對有疑問的,可暫停退稅,將有關情況核實清楚后按規(guī)定處理。
五、出口企業(yè)未按本通知第二條要求進行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
六、出口企業(yè)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外,應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并視同內銷貨物征稅。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1.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
2.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
一、外貿企業(yè)購貨合同和生產企業(yè)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補充購銷合同)。
該合同是指國內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國內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出口貨物明細單。
又稱貨物出運分析單或者信用證分析單。在出口交易中,對國外開來的信用證等憑證審核無誤,并準備發(fā)貨的情況下,為了使有關部門經辦人在備貨和辦理其他各種手續(xù)時熟悉和了解該筆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據(jù)信用證的主要內容(或工廠發(fā)貨單、出庫單等)繕制出口貨物明細單一式數(shù)份,分發(fā)各有關單位或部門。
三、出口貨物裝貨單。
裝貨單是出口貨物托運中的一張重要單據(jù),它既是托運人向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交貨的憑證,也是海關憑以驗關放行的證件。只有經海關簽章后的裝貨單,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才能收貨裝船、裝車等。因此,實際業(yè)務中,裝貨單又稱為“關單”。
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jù)。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fā)給托運人的,允諾將該批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給收貨人的一張書面憑證。每份正本提單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憑以提貨,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國際運輸中十分重要的單據(jù),也是買賣雙方貨物交接、貨款結算最基本的單據(jù)。
“海運提單”、“運單”或收據(jù)都屬于運輸單據(jù)。除海上運輸稱做“海運提單”外,其它運輸方式,稱做“運單”或收據(jù)。航空運單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就航空運輸貨物運輸所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jù),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不能轉讓流通。 鐵路運單是鐵路部門與貨主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不代表貨物所有權,不能流通轉讓,不能憑以提取貨物;其中的“貨物交付單”隨同貨物至到站,并留存到達站;其中的“運單正本”、“貨物到達通知單”聯(lián)次隨同貨物至到站,和貨物一同交給收貨人;該單上面載出口合同號。貨物承運收據(jù)也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我國內地運往港澳地區(qū)貨物所使用的一種運輸單據(jù),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jù),上面載有出口發(fā)票號、出口合同號;其中的“收貨人簽收”由收貨人在提貨時簽收,表明已收到貨物。郵政收據(jù)是貨物收據(jù),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件的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