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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QQ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2018-07-23 17:00

一、勞務派遣的定義: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員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但用工關系則發(fā)生于派遣員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表現為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機構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實際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而勞務派遣機構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 
二、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并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核心內容是發(fā)包方將其部分業(yè)務或工作內容交由承包方完成,發(fā)包方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費用,外包的業(yè)務或工作內容一般為發(fā)包方的非核心業(yè)務。 
實務中不少承攬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歸入勞務外包范疇。常見的勞務外包形式包括生產線外包、倉儲物流外包、輔助崗位外包(如保安、保潔、餐飲等)、短期項目外包、人力資源外包、培訓咨詢外包等。 
三、兩者的區(qū)分 
相同之處: 
實際用工單位或發(fā)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不同之處: 
1.法律適用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派遣員工,不得隨意退回。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關系不同。勞務派遣涉及三重法律關系,即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機構之間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涉及兩重法律關系,即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承包方與其“從事外包工作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外包員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發(fā)包方與外包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其他用工關系。 
3.管理主體不同。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員工,主要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直接適用于派遣用工。 
勞務外包中,外包員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發(fā)包方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fā)包方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也并不當然適用于外包員工,否則容易造成與勞務派遣“混同”。 
但因勞務外包大多數還處于發(fā)包方的廠區(qū)內,且發(fā)包方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控制,故此,發(fā)包方一般均會進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是要注意區(qū)分管理權限和方式,因為對于勞動者管理權限的不同,是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核心的區(qū)別。要嚴格區(qū)別于勞務派遣,發(fā)包方必須禁止對外包員工的直接管理,發(fā)包方的要求、指令應直接下達給承包方,由承包方和承包方在外包勞務現場指派的管理人員對外包員工進行管理,從而間接達到管控的目的。而發(fā)包方的規(guī)章制度,也應在相關合約中以附件等方式要求承包方遵守,從而使得承包方按照發(fā)包方的制度和要求去管理外包員工。 
4.用工的范圍不同。勞務派遣因為三性(即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特點,其不應是整個部門或整條生產線,而僅是某個崗位或某個崗位的某幾個人數。 
勞務外包則是一個有完整的功能的部分,如某個部門、某個業(yè)務單元、某條生產線進行外包,其外包員工應當覆蓋或者構成某個完整的功能。 
5.核心要素不同。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派遣員工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派遣員工是否能達到預期的產值、成品率等的成敗的風險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fā)包方關注的是承包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方如何完成工作,并非發(fā)包方所關注的核心。承包方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時才能獲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外包員工的勞動成果的成敗風險與發(fā)包方無關。 
6.經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沒有特別的經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guī)定,也即根據外包事項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生產資質,那么承包方應當具備。 
7.結算方式不同。勞務派遣的結算方式按照派遣員工的人數、工作時間、單價來確定,如遇加班,還需考慮加計加班工資等因素,也即與總勞動時間直接掛鉤。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蛘哒f,勞務外包下,發(fā)包方買的是“勞務”,而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 
8.會計處理不同。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納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統計范圍,具體包括用工單位負擔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而支付的管理費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勞務外包中,承包方在發(fā)包方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外包員工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外包費用不納入發(fā)包方的工資總額。 
9.違法后果不同。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fā)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 
四、實務中的注意事項 
1.企業(yè)規(guī)范勞務外包,必須嚴格劃分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管理界面,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相關業(yè)務一經發(fā)包,即成為承包方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容,發(fā)包方必須從業(yè)務的具體管理工作中退出,至少應當從以下環(huán)節(jié)中退出: 
(1)外包員工的招聘、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外包方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上述工作應當由其負責、承擔,而非由發(fā)包方負責。 
(2)外包員工薪酬標準的確定和考核。員工薪酬標準的確定和績效考核是企業(yè)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外包方負責。具體還包括對員工的獎懲、先進的評選等。 
(3)勞動保護、職業(yè)危害防護以及社會保險的辦理等。 
(4)生產經營工作的具體組織。包括員工的排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體安排、調度等。但是如承包方的安排出現混亂或不合理,可能致使其不能按約完成外包的考核和任務,那么發(fā)包方應要求承包方對其安排進行整改,但不是直接對其外包人員的工作進行調度、安排。 
(5)可能導致勞動關系混亂或員工身份確認模糊的其他事項。 
2. 發(fā)包方對外包業(yè)務的管理應主要體現在: 
(1)制訂外包工作的考核驗收標準,并按照標準對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2)根據對外包業(yè)務的驗收結果,核定應支付給承包方的報酬,以及對違約的違約制裁措施; 
(3)負責做好外包業(yè)務所涉及的客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4)負責與外包方的溝通聯系,并就有關事項進行協調; 
  
(5)以外包合同為依據,負責對外包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3.審慎選擇承包方,規(guī)避風險。 
(1)凡外包業(yè)務中涉及資質要求的,外包方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效,從而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對人員傷亡等承擔連帶責任; 
(2)外包方應當具備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求的生產組織管理能力,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設施符合要求,勞動保護用品發(fā)放到位。凡是無辦公場所、無相應管理人員、無一定資金保障的“三無”公司,則將被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否則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nbsp;
稅率看看下邊的鏈接: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1101/15/2244419_603148949.shtml

QQ老師 解答

2018-07-23 17:01

你好!11%稅率現在是10%了

dong 追問

2018-07-23 17:07

老師,兩個都是10%?

QQ老師 解答

2018-07-23 17:09

你好!一般納稅人勞務應該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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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派遣的定義: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員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但用工關系則發(fā)生于派遣員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表現為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機構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實際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而勞務派遣機構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 二、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并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核心內容是發(fā)包方將其部分業(yè)務或工作內容交由承包方完成,發(fā)包方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費用,外包的業(yè)務或工作內容一般為發(fā)包方的非核心業(yè)務。 實務中不少承攬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歸入勞務外包范疇。常見的勞務外包形式包括生產線外包、倉儲物流外包、輔助崗位外包(如保安、保潔、餐飲等)、短期項目外包、人力資源外包、培訓咨詢外包等。 三、兩者的區(qū)分 相同之處: 實際用工單位或發(fā)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不同之處: 1.法律適用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派遣員工,不得隨意退回。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關系不同。勞務派遣涉及三重法律關系,即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機構之間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涉及兩重法律關系,即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承包方與其“從事外包工作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外包員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發(fā)包方與外包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其他用工關系。 3.管理主體不同。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員工,主要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直接適用于派遣用工。 勞務外包中,外包員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發(fā)包方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fā)包方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也并不當然適用于外包員工,否則容易造成與勞務派遣“混同”。 但因勞務外包大多數還處于發(fā)包方的廠區(qū)內,且發(fā)包方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控制,故此,發(fā)包方一般均會進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是要注意區(qū)分管理權限和方式,因為對于勞動者管理權限的不同,是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核心的區(qū)別。要嚴格區(qū)別于勞務派遣,發(fā)包方必須禁止對外包員工的直接管理,發(fā)包方的要求、指令應直接下達給承包方,由承包方和承包方在外包勞務現場指派的管理人員對外包員工進行管理,從而間接達到管控的目的。而發(fā)包方的規(guī)章制度,也應在相關合約中以附件等方式要求承包方遵守,從而使得承包方按照發(fā)包方的制度和要求去管理外包員工。 4.用工的范圍不同。勞務派遣因為三性(即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特點,其不應是整個部門或整條生產線,而僅是某個崗位或某個崗位的某幾個人數。 勞務外包則是一個有完整的功能的部分,如某個部門、某個業(yè)務單元、某條生產線進行外包,其外包員工應當覆蓋或者構成某個完整的功能。 5.核心要素不同。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派遣員工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派遣員工是否能達到預期的產值、成品率等的成敗的風險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fā)包方關注的是承包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方如何完成工作,并非發(fā)包方所關注的核心。承包方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時才能獲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外包員工的勞動成果的成敗風險與發(fā)包方無關。 6.經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沒有特別的經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guī)定,也即根據外包事項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生產資質,那么承包方應當具備。 7.結算方式不同。勞務派遣的結算方式按照派遣員工的人數、工作時間、單價來確定,如遇加班,還需考慮加計加班工資等因素,也即與總勞動時間直接掛鉤。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蛘哒f,勞務外包下,發(fā)包方買的是“勞務”,而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 8.會計處理不同。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納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統計范圍,具體包括用工單位負擔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而支付的管理費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勞務外包中,承包方在發(fā)包方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外包員工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外包費用不納入發(fā)包方的工資總額。 9.違法后果不同。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fā)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 四、實務中的注意事項 1.企業(yè)規(guī)范勞務外包,必須嚴格劃分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管理界面,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相關業(yè)務一經發(fā)包,即成為承包方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容,發(fā)包方必須從業(yè)務的具體管理工作中退出,至少應當從以下環(huán)節(jié)中退出: (1)外包員工的招聘、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外包方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上述工作應當由其負責、承擔,而非由發(fā)包方負責。 (2)外包員工薪酬標準的確定和考核。員工薪酬標準的確定和績效考核是企業(yè)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外包方負責。具體還包括對員工的獎懲、先進的評選等。 (3)勞動保護、職業(yè)危害防護以及社會保險的辦理等。 (4)生產經營工作的具體組織。包括員工的排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體安排、調度等。但是如承包方的安排出現混亂或不合理,可能致使其不能按約完成外包的考核和任務,那么發(fā)包方應要求承包方對其安排進行整改,但不是直接對其外包人員的工作進行調度、安排。 (5)可能導致勞動關系混亂或員工身份確認模糊的其他事項。 2. 發(fā)包方對外包業(yè)務的管理應主要體現在: (1)制訂外包工作的考核驗收標準,并按照標準對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2)根據對外包業(yè)務的驗收結果,核定應支付給承包方的報酬,以及對違約的違約制裁措施; (3)負責做好外包業(yè)務所涉及的客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4)負責與外包方的溝通聯系,并就有關事項進行協調; (5)以外包合同為依據,負責對外包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3.審慎選擇承包方,規(guī)避風險。 (1)凡外包業(yè)務中涉及資質要求的,外包方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效,從而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對人員傷亡等承擔連帶責任; (2)外包方應當具備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求的生產組織管理能力,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設施符合要求,勞動保護用品發(fā)放到位。凡是無辦公場所、無相應管理人員、無一定資金保障的“三無”公司,則將被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否則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稅率看看下邊的鏈接: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1101/15/2244419_603148949.shtml
2018-07-23 17:00:28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區(qū)別:  一、服務性質不同   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勞務外包提供的卻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   二、用工需求不同 對勞務派遣而言,用工單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這與派遣公司并不相關。對勞務外包而言,發(fā)包單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這與發(fā)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   三、用工范圍不同   勞務派遣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派遣員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勞務外包卻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并且外包員工應該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質不同   勞務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外包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服務性質不同協議性質也完全不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數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人數乘單價”。勞務外包協議中發(fā)包單位依據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數量乘單價”。   五、結算標準不同   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動力”,是“員工數”;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工作量”,是“項目數”。   六、管理角色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員工接受的是用工單位的管理,即便某個管理人員本身也是派遣員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單位的管理職能。勞務承包單位員工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發(fā)包企業(yè)并不參與對承包單位員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務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以是個人(不建議發(fā)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動關系)。   八、相互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是三方合作關系,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存在法律關系。用工單位應該與派遣員工就工作崗位、勞動紀律、獎金計算、安全生產、保守商密等事項簽訂崗位職責協議。勞務外包只是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雙方發(fā)生關系,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員工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也無須簽訂任何協議。   九、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關系處理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作為一個經營服務項目,發(fā)包方承包方之間關系處理適用合同法。   十、違法后果不同   勞務派遣關系中,如果因為工作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外包服務中,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員工并不直接發(fā)生法律關系,除必須確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外,無須對承包方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019-09-03 16:12:21
您好,對于建筑行業(yè)來說勞務派遣和勞務分包區(qū)別如下 (一)對用工單位建筑企業(yè)來說,勞務分包,是計算差額征稅時收入的減項,而勞務派遣是一項成本費用,不能差額扣除。 (二)經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派遣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建筑勞務分包屬于建筑工程系列,一般要有住建部門發(fā)的建筑企業(yè)勞務資質證書。 (三)勞務派遣有用工人數限制,用工不能超過總用工的10%,勞務分包沒有限制。 (四)勞務分包與勞務派遣可抵扣進項抵額也不同,在價格包死的情況下,由于勞務派遣差額征稅,建安企業(yè)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勞務分包方式用工取得的進項稅額。 (五)適用不同的法律,勞務派遣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分包適用《合同法》; (六)管理主體不同,勞務派遣是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勞務分包是承包方直接管理; (七)合同標的不同,勞務派遣的合同標的為人,勞務分包的合同標的為事; (八)稅目不同,勞務派遣的稅目是人力資源服務;建筑勞務外包的稅目是建筑服務。 為您提供解答,如滿意,請五星好評哦
2019-03-03 12:39:20
你好,(1)根據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勞務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選擇的稅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體為: ①勞務分包方選擇清包工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②含甲供的勞務分包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勞務分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 ④勞務分包商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營改增”后其征收率統一為3%。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47號》)、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營改增”后勞務派遣服務的稅率分為:①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②一般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③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④小規(guī)模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勞務分包與勞務派遣的區(qū)別: 勞務分包指計件或者計時的方式把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勞務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勞務報酬。   也就是: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后,自己買材料,然后另外請乙勞務單位負責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組織施工管理。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fā)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由此不難看出其區(qū)別,勞務分包主要是單位與單位,勞務派遣是單位與個人。一個是項目承包性質,一個是派遣性質。一個是承包生產,一個是送人。
2018-07-12 16:59:03
勞務派遣一般納稅人6%,差額計稅5%,勞務外包如果是人力資源外包的話一般納稅人6%,差額計稅5%,
2021-12-21 17: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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