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一次性勞動合同補償金怎么申報個稅?
張老師
于2018-06-14 21:20 發(fā)布 ??5650次瀏覽
- 送心意
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6-14 21:22
您好,按職工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商數小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內籍人員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臺人員4800元/月),則無需納稅。
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
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于當月發(fā)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復扣除。
拓展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獲得一次性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以下簡稱157號文)
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2、《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條: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