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會計》知識點: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2017-07-14 16:28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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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四)合營安排的分類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jīng)營和合營企業(yè)。共同經(jīng)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chǎn)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合營企業(yè),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chǎn)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1.單獨主體

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所認可的主體。單獨主體并不一定要具備法人資格,但必須具有法律所認可的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確認某主體是否屬于單獨主體必須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2.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jīng)營。

3.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如果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該合營安排可能是共同經(jīng)營也可能是合營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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