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該由誰來做
可以進行匯算清繳.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規(guī)定,匯算清繳的范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的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什么情況下個人所得稅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有以下情況下個人所得稅需要做匯算清繳: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1.在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六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六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的.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該由誰來做還是看每個企業(yè)的安排是什么樣的,新的個稅法出臺后這對于很多個人來說需要適應較多新的政策,需要大家個人密切關注有關的內容.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該由誰來做?"這個問題的解答就到這里了,如果你對這個內容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進行提問,我們會有專業(yè)的會計老師回答大家的問題.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