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自用五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住房是否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關于免征的優(yōu)惠,是考慮到有人因生活原因(比如家庭成員重病等急需用錢),連一套房也要賣掉,所以國家不忍心收個人所得稅。
而對于買了新房再賣舊房的人,國家認為這還算屬于有錢人部分,所以不予免征。
1、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9〕278號——目前此條款依然有效。
分析:主要強調 “5年”和 “唯一”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所以不能先買后賣。
2、關于你一年內再買免征個稅——失效。
這個政策與“5年”和“唯一”兩個條件都無關,是對于鼓勵換購住房的優(yōu)惠,但是目前已經失效。自2010年10月1日起,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0〕94號。

什么是5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如何界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3號)文件規(guī)定: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所謂“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3、“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轉讓自用五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住房是否免個人所得稅由會計學堂整理,這方面的政策在1999年就出臺了,現在依然是有效的,如果你一年內再購房,是不能減免個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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