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收取耕地占用稅
公民占用耕地或占用魚塘、園地、菜地及其他農業(yè)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都應按規(guī)定交納耕地占用稅。公民應以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guī)定稅額一次性交納。具體如下:
1.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2元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1畝至2畝(含2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1.6元至8元;
3.人均耕地在2畝至3畝(含3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1.3元至6.5元;
4.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1元到5元。
獲準后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公民,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收據(jù)或者征用批準文件劃撥用地。公民必須在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交耕地占用稅,未按期申報交納耕地占用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免征耕地占用稅的類型: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醫(yī)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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