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印花稅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法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即: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同一種類應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fā)給匯總繳納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公司增資印花稅屬于按期匯總繳納的,因目前地稅局一般是地方各稅綜合申報表,所以此印花稅應于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逾期申報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正常月份從次月16日起,遇到節(jié)假日的順眼),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按應交印花稅金額為基數,每日萬分之五滯納金,另按應交印花稅金額為基數,處以1-2倍罰款。
印花稅滯納金計算的基數是多少?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增資印花稅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法為會計學堂整理,要所計算方法,其實就是一些簡單的邏輯關系,無外乎加減乘除,再深一點就是附上具體的含義,反而方面我們理解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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