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有土地歸還政府是否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yè)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 2007.9.12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因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的土地及不動產補償費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fā)[2007]3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guī)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
根據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fā)[1993]149號)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
因此,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guī)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yè)稅。
但所得稅是要交的。

個人將土地歸還政府得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范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個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政府的行為屬于轉讓土地使用權,按照規(guī)定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或是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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