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yè)異地預繳稅款需要的資料
問題: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除了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外,還需提交哪些資料?
解答:
自2016年9月1日起,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除了需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以外,只需出示(而非提交)加蓋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開具的發(fā)票)復印件。
2016年5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同時還規(guī)定,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為了簡化納稅申報流程,方便納稅人更快捷的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國家稅務總局現規(guī)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可見,在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需要的資料清單進行上述調整后,納稅人辦理預繳手續(xù)時,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蓋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開具的發(fā)票)復印件,并提交《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即可。
建筑業(yè)跨地區(qū)施工異地繳納的稅款?
2017年5月份之前施工收入取得時要繳納的稅款
1、增值稅
2、地主性附加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2、印花稅
2017年5月1日以后已不需要在外埠交納稅款、在公司注冊地按月審報繳納稅就可以
建筑企業(yè)異地預繳稅款需要的資料上文簡單介紹了,只需要分包合同以及分包方開具的發(fā)票,以及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即可,更多相關財務上的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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