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有哪些方法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對此有如下規(guī)定: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二)按照營業(yè)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guī)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哪些情形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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