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項目取得分包發(fā)票普票的會計分錄
案例:工程總包方的一個簡易計稅項目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20萬,同時取得1張分包方發(fā)票,分包方開具的是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5萬,總包方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對于以上業(yè)務,我們首先應明確兩個問題:
一、因為該工程項目屬于簡易計稅項目,因此總包方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根據(jù)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中對于"建筑服務"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簡易計稅的工程項目,可以差額征稅.
為了核算簡單,假設該單位未執(zhí)行建造合同準則.對于上述業(yè)務的收入部分,工程總包方應進行如下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12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165048.55
應交稅費 簡易計稅 34951.45

簡易計稅的會計分錄
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中規(guī)定,簡易計稅的范圍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經認定的動漫為開發(fā)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等、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已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在建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動產、房地產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公路車輛通行費、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等,以上都可以按照簡單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簡易計稅的征收率有3%和5%兩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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