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發(fā)票上的車船稅如何入賬?
繳納車輛保險車船稅的會計分錄是:
1、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車船稅
貸:應交稅費-車船稅
2、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車船稅
貸:銀行存款

車輛保險發(fā)票上的車船稅如何入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車船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3號)第九條規(guī)定,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將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保費發(fā)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 )第三條第(七)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時按規(guī)定代收車船稅,并在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關于營改增后落實好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fā)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稅總財行便函[2016]46號)文件,5月1日營改增后,保險公司在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應注明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信息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額、滯納金、合計等.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fā)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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