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是含稅金額嗎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應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萬分之三稅率;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jù),適用"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稅目,萬分之五稅率.
2、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應適用"技術合同"稅目,萬分之三稅率.
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
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應適用"技術合同"稅目,萬分之三稅率.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guī)手段或者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應適用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目,萬分之五稅率.法律依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guī)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jù),適用"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稅目.

哪些技術服務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現(xiàn)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chǎn)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chǎn)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銷售收入及采購原材料等購銷合同是按含稅金額繳納印花稅還是按不含稅金額?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購銷合同應按購銷金額0.3‰貼花.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通常應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jù),合同所載金額是含稅金額則需要按含稅金額貼花,如合同所載金額為不含稅金額則不需按含稅金額貼花.
所屬地區(qū)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口徑執(zhí)行.以下地方規(guī)定僅供參考.
《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征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規(guī)定,隨著1994年1月1日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原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分別按購銷金額和加工承攬收入的計稅口徑發(fā)生變化.為此經(jīng)研究,對從1994年1月1日起書立領受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計征印花稅的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一、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財產(chǎn)與行為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財行函〔2001〕 23號)第四條關于對單位及個人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問題中規(guī)定,根據(jù)《吉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jù).
購銷合同印花稅金計稅依據(jù)是含稅合同價還是不含稅的?
對于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下,分為三種情況: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上文講到了技術服務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是含稅金額嗎以及哪些技術服務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這兩個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內容,同時也給大家涉及了銷售收入及采購原材料等購銷合同是按含稅金額繳納印花稅還是按不含稅金額等含稅問題,相信大家以后遇到此類問題也就得心應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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