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方法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例:某公司2016年6月共有三個項目,其中甲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乙項目和丙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當月購進1000萬元(不含稅)的原材料,其中用于丙項目的材料為400萬元,用于甲項目和乙項目的原材料無法準確劃分清楚。已知6月份甲項目取得收入400萬元,乙項目取得收入600萬元,丙項目取得收入500萬元。(假設購進原材料進項稅率17%,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各項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稅收入。)問:6月份該公司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多少萬元呢?
錯誤算法一: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400×17%×400÷(400+600+500)=18.13萬元。
錯誤算法二:首先把各項收入換算為不含稅收入,然后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甲項目六月不含稅收入=400÷(1+3%)=388.35萬元;乙項目六月不含稅收入=600÷(1+11%)=540.54萬元;丙項目六月不含稅收入=500÷(1+11%)=450.45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400×17%×388.35÷(388.35+540.54+450.45)=19.15萬元。
分析(懶人可以直接看最后結論):要正確理解上述公式,就要明確兩點:首先,公式中分子分母究竟是含稅銷售額還是不含稅銷售額;其次,分母中的銷售額是指企業(yè)當月所有的銷售額還是僅指對應于不能劃分的項目的銷售額。
對于問題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29號)規(guī)定,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jīng)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yè)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從總局批復意思來看,對于免稅項目收入是不得換算,另一層意思是,對于非免稅的一般性收入,應當可以按不含稅收入進行換算。

因此,對于公式中的分子與分母應按不含稅銷售額換算,同時如果涉及的是免稅收入,則對免稅收入不需要換算不含稅銷售額。
對于問題二,國家稅務總局并未有明確的文件規(guī)定,但是《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湘國稅局函〔1997〕089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公式,其分子“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和“非應稅項目營業(yè)額”以及分母中“當月全部銷售額”中與分子相對應的銷售額、營業(yè)額,均為納稅人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額和經(jīng)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yè)收入額,不再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和剔減銷項稅額。
也就是說,公式中分母中的全部銷售額僅是指對應于無法劃分的免稅和非應稅項目銷售額,而不包含能夠劃分進項稅額所對應的銷售額。
結論:所以,綜合上述兩個文件,對于開始時的案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400×17%×388.35÷(388.35+540.54)=28.43萬元。
營改增后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有哪些規(guī)定?
《增值是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經(jīng)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fā)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guī)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fā)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chǎn)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guī)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fā)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fā)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營改增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方法上文有一個案例,這個是有大部分人經(jīng)常會犯的錯誤方法,以及正確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上文也簡單介紹了,關于營增改之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的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上文也簡單介紹了,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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