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銷售土地使用權分錄
一、營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二、根據(jù)財稅【2016】36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yè)稅.第十五條(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 隨征城建稅(城市7%、縣城5%、農村1%)和教育費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2%.
四、根據(jù)《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jù)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jù),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jù),按所載金額0.05%貼花.由立合同人繳納.
因此,土地使用權出售,就是財產所有權轉讓,應按出售價格依0.05%計算繳納印花稅
綜上所述,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營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哪些稅收?
一、營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二、營業(yè)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yè)稅.
2、按繳納的營業(yè)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三、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jù)(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四、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guī)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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