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出讓的區(qū)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劃撥: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guī)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
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yè)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qū)別的.

無償劃撥的土地入賬價值怎么算?
在新準則下對于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公允價值入賬.如有相關憑證,該憑證所列明金額與公允價值差額不大可以按該憑證所列金額入賬.如沒有注明價值或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對于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義價格計量.
取得時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
貸:遞延收益
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
支付的土地征用費及遷移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須程序,那么應計到該項資產的成本中.
對于房地產企業(yè),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計到"無形資產"科目中,而應計到"開發(fā)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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