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改增后的會計科目應該如何設置?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zhuǎn)銷項稅額"等明細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額應當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chǎn)"項目項目列示;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當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 要列示等.
以上就是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的相關內(nèi)容介紹,對此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了解最新的相關政策,希望本文能夠幫助到大家,更多關于營改增的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wǎng)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