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過節(jié)費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fā)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guī)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yǎng)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單位在給退休人員發(fā)放過節(jié)費時,應按上述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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