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會計準則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規(guī)定:"企業(yè)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fā)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fā)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2.新會計準則(提醒一下,也許會計準則理解不到位,僅僅是實務理解)
《關于修訂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fā)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yè)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新準則通俗的講:1.同時分退回和不退回確認收入和成本,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不含銷售退回的金額確認為收入、把銷售退回金額確認為負債、收回的商品確認為資產、(商品的賬面值-收回商品確認的資產)確認為成本;
2.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考慮已經退回的商品,重新估算一下退回,也就再確認一次收入、負債、資產和成本.
案例分析:
銷售商品含稅117萬元(其中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成本80萬元,估計退回10%,退回來的商品價值7萬元(減去收回該商品預計發(fā)生的運輸成本后):
1.收入是117/(1+17%)(1-*10%)=90萬元
2.退回確認的負債:100*10%=10萬元
3.退回商品的價值確認為資產:7萬元
4.收入對應確認當期的結轉成本:80-7=73萬元.
跨年保險收入企業(yè)所得稅.以上就是小編整理分析的全部內容了,另外,企業(yè)所得稅應在每季末計提所得稅進行分錄編制,實際繳納時貸記銀行存款.歡迎登陸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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