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已攤銷損壞賠償該如何做其會計分錄呢?
答:低值易耗品攤銷是指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經(jīng)營過程中使用的包裝容器等領用時,將其價值一次轉作生產費用或有關支出,計入當期損益,作為當期收入的抵減數(shù)。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二十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那么,如果是低值易耗品已攤銷損壞賠償,則這樣做:
借:其它應收款--某人
貸:低值易耗品
收到賠償
借:庫存現(xiàn)金
貸:其它應收款--某人
如果低值易耗品計入了管理費用,是沖減管理費用的。
因為賠償收入是屬于企業(yè)損失的一種彌補,所以自然也不能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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