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年終獎怎么計算個稅?
那么,按照新的個稅法,年中獎該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這要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每月工資小于5000元
某位企業(yè)員工的月基本工資為3500元,年終獎還是發(fā)2萬元,那么按照新個稅,應該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年終獎個稅=(年終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年終獎的金額為20000元,但由于每月工資低于3500因此有一部分金額可以抵扣個稅,在計算適用稅率上是[20000-(5000-3500)]÷12=1541,屬于第一檔的稅率3%,并且速算扣除數(shù)為0,所以可以算出18500×3%=555元.
當然,上述部分個稅是為考慮專項扣除的部分的.
情況二:每月工資大于或者等于5000元
某位企業(yè)員工的月基本工資為5000元,年終獎發(fā)2萬元,那么按照新的個稅法,他應該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年終獎個稅=年終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根據(jù)上面的公式,年終獎的金額為20000元,適用稅率需要用20000÷12=1666元來計算,按照當前新個稅的標準為3%,同時第一檔的速算扣除數(shù)為0.
因此本次年終獎個稅為20000×3%=600元.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個稅改革,為中低收入人群節(jié)約了不少個稅開支.

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么時候發(fā)放: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適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對于個人所得稅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發(fā)放的年終獎,適用老政策確定的計算方式,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當日)發(fā)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為原則,已經(jīng)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萬元免征額以后根據(jù)余額區(qū)間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
2018年度年終獎--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fā)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并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發(fā)放,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并納稅.
新個稅法年終獎怎么計算個稅?首先要知道企業(yè)是按照新個稅的政策還是老個稅的政策,老個稅的政策就是可以除以12分攤到個月,新個稅就不能分攤下來,更多相關會計內(nèi)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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