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提前報廢進項轉出依據規(guī)定及稅務處理
答:企業(yè)發(fā)生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不屬于下列需要做進項轉出的情形,不需要做進項轉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至于其稅務處理,則是可以這樣做:
1、報廢轉出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借: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出售報廢資產收入
借:銀行存款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3、結轉清理凈損益
(1)屬于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yè)外收入
(2)屬于凈損失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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