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沒收假幣的損失可否稅前列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條規(guī)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十三、企業(yè)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fā)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yè)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持有、使用假幣均屬于擾亂金融秩序,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持有、使用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且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還將面臨刑事責任。企業(yè)日常工作中可能會因失誤而收取假幣,進而被銀行沒收的情形,雖然可能不至于導致刑事責任,但如果允許稅前扣除這部分被沒收的假幣,這部分不合法的支出由國家稅收利益買單顯然是違背稅法精神的。
實務中這部分支出應該由責任人賠償。

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現(xiàn)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shù)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制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shù)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印制的收繳憑證,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的業(yè)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shù)刂袊嗣胥y行。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銀行沒收假幣的損失可否稅前列支的相關整理。大家都知道了吧?值得注意的是,收到假幣后切不可僥幸花出去,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1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們會計學堂的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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