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打包”債權如何繳納個稅

2019-04-28 10:50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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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有很多老賴,說白了就是有很多債權收不回來,這種情況下很多會選擇打包給一些有實力的機構,今天會計學堂小編就與大家一起學習處置“打包”債券如何繳納個稅哦。相信大家學完之后會有新收獲。

處置“打包”債權如何繳納個稅?

答:2013年8月,王先生在不良資產(chǎn)拍賣會上以700萬元取得一項“打包”債權:對某房地產(chǎn)公司的應收賬款1200萬元,對李某個人的應收款項800萬元。王先生通過多種途徑,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產(chǎn)公司評估價值為1000萬元的資產(chǎn),發(fā)生審計評估費10萬元、訴訟費5萬元,繳納稅金35萬元。預計對李某個人的應收款項難以追回,王先生于2014年2月將該債權以200萬元現(xiàn)金轉讓給某投資公司。   王先生取得“打包”債權后分次處置,應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chǎn)轉讓所得,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產(chǎn)公司評估價值為1000萬元的資產(chǎn),處置債權的成本費用=700×1200÷(1200+800)=420(萬元),允許扣除的稅費=10+5+35=50(萬元),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420-50)×20%=106(萬元)。   王先生于2014年2月以現(xiàn)金200萬元轉讓對李某個人的債權,取得債權的成本費用=700×800÷(1200+800)=280(萬元)。由于處置該筆債權的收入200萬元低于取得該筆債權的成本費用280萬元,因此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處置這項“打包”債權,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6萬元。   涉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55號)規(guī)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chǎn)轉讓所得征稅;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chǎn)和非貨幣資產(chǎn)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shù)確定;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fā)生的拍賣招標手續(xù)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處置“打包”債權如何繳納個稅?

“打包”債權指的是什么?

答:大家可能對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都不陌生,它是經(jīng)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chǎn)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chǎn)、減少損失為主要經(jīng)營目標。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處理的不良資產(chǎn)包括無法收回貸款而抵押的不動產(chǎn)、無法收回壞帳債權等。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在處理這些不良資產(chǎn)時通常是通過拍賣、招標等多種途徑。而且經(jīng)過幾年的運作,還存在將債權打包來拍賣的情況。 

    打包債權,是指將若干個債權,合成一個拍賣標的。盡管這些資產(chǎn)或債權變現(xiàn)效果不好,但是因為目前國家對處理不良資產(chǎn)方面沒有任何限制性政策,雖然有風險存在,可投資的機會也很大。所以有不少有實力的大公司或個人愿意以低價購入這些變現(xiàn)價值不靈活的資產(chǎn)或債權,然后再通過自己的經(jīng)營、轉讓這些資產(chǎn)或起訴這些債權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來取得一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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