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如何賬務處理?
導讀:非獨立核算是指單位從上級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物資、款項從事業(yè)務活動,不獨立計算盈虧,把日常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資料,報給上級集中進行會計核算的一種方式。
實行非獨立核算的單位稱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又稱報賬單位,它本身沒有資本,其財產物資由上級單位撥付,也沒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級單位賬戶,一切支出也由上級單位審核支付。
非獨立核算單位通常不設置會計機構,僅配備會計人員進行原始憑證的填制、審核、整理和匯總,以及實物明細賬的登記工作,不單獨編制預算和計算盈虧。
如果是在同一個區(qū)域的分公司,并入總公司核算即可。發(fā)票一般也就開據總公司的名稱即可。但是如果是跨省的分公司,需要分開來核算,發(fā)票抬頭必須為分公司。分公司在管理上是二級法人,即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在稅法上是必須分開來的。在總公司所在的主管稅務局做分配表,每季度交到各個分公司所在地稅務局。
分公司和總公司在賬務上必須全部分開來做。所有的發(fā)票都是分公司的抬頭,科目設置與總公司一致。只是沒有實收資本。由總公司撥來的資金,做貸:其他應付款。所有的總分公司有聯系的是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在總公司匯算清繳后,出具分配單,再去分公司進行匯算清繳。分公司第一年不參與分配,第二年參與分配。
如果不是同一城市,那么分支機構則需要就地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需要總機構先在其當地稅局定出分配比例,然后交由分支機構在當地備案,按其分配表交繳稅金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貸: 應交稅費——企業(yè)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企業(yè)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公司,總公司是否可以通過減少總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對分公司虧損進行賬務處理?
新《企業(yè)所得稅法》及《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8]28號)對匯總納稅企業(yè)的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征收管理等作了規(guī)定,明確匯總納稅企業(yè)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為匯總納稅企業(yè)的具體操作指出了總體方向。
總分公司各自獨立核算,會計處理時分公司的賬面虧損應自始自終遵循會計上獨立核算的原則,分公司的虧損額只能在分公司賬上反映,而總公司與分公司企業(yè)之間的盈利和虧損互補,只是稅法上規(guī)定的一種匯總納稅的計算方法,會計上不做任何賬務處理,也就是我們慣常所說的“調表(納稅申報表)不調賬”原則。
另外,分公司的虧損只與其經營狀況有關,與稅法上賬外進行的匯總納稅沒有直接的聯系。
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如何賬務處理?獨立核算的總公司利潤能否調整分公司的賬務處理?這兩個問題都在上文為大家做了詳盡的介紹,小編就不再贅述。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學堂的答疑老師,會給你專業(yè)的答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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