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用自產應稅消費品的計算內容
按售價計算增值稅.視同銷售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 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 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 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 (1 -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 自用數量X定額稅率)+ (1-比例稅率)這里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 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 量加權平均計算.

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人加權平均計算:(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 由的;(2)無銷售價格的.此外,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 納稅.這里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這里的"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 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 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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