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出租的,房產稅采用從租計征方式,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jù),按12%稅率計征。對于出租方的代收項目收入,應當與實際租金收入分開核算,分開簽訂合同,從而降低從租計征的計稅依據(jù)。
案例2:甲公司擁有一寫字樓,配套設施齊全,對外出租。全年租金共3000萬元,其中含代收的物業(yè)管理費300萬元,水電費為500萬元。
方案一:甲公司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為3000萬元。應納房產稅=3000×12%=360(萬元)。
方案二:將各項收入分別由各相關方簽訂合同,如物業(yè)管理費由承租方與物業(yè)公司簽訂合同,水電費按照承租人實際耗用的數(shù)量和規(guī)定的價格標準與物業(yè)公司結算。應納房產稅=(3000-300-500)×12%=264(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房產稅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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