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征點有哪些最新的政策?
根據(jù)《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附件1)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shù))。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shù))。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我省適用的增值稅起征點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于哪些納稅人?
一、適用范圍
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于《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但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即: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于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銷售額的確定
增值稅起征點所稱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的銷售額(不包括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三、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征稅規(guī)定
納稅人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不應僅就超過增值稅起征點的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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