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案例:
某房地產公司在某市開發(fā)一樓盤,2016年7月份動工建設,預計2018年5月對外開始對外預售。為了促進銷售,公司決定將商品房打造成精裝房,精裝房包含部份家電及家具,如:廚柜、熱水器、油煙機等。
精裝房在銷售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裝修費用(含裝飾、家具、家電等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中。那么與商品房銷售有關的稅收怎么繳納?
一、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guī)定,該房地產公司銷售精裝修房,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裝修費用(含裝飾、設備等費用),已包含在房價中。
因此,不屬于稅法中所稱的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不單獨計價,與銷售房地產一并按照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但是,如果該房地產公司將銷售精裝修房和房中的家具、家電等分別進行開票的,則精裝修房按銷售不動產適用11%的稅率,房中的家具、家電等按銷售貨物適用17%的稅率。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第四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同時,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號)規(guī)定,住宅裝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構成不動產附屬設施和附著物的家具、電器等動產設施。
因此,該房地產公司銷售精裝修房,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并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但是住宅裝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構成不動產附屬設施和附著物的家具、電器等動產設施。
也就是說,該房地產公司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并可以加計20%的扣除。但是,對于裝修中所使用的家具、電器等動產設施,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但不得加計20%。
三、契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受裝修房屋契稅計稅價格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6號)相關規(guī)定,房屋買賣的契稅計稅價格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總價款,買賣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應包括在內。
因此,客戶在購買該房地產公司銷售的精裝修房時,應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銷售總價(含裝飾、設備等費用)作為計算契稅的計稅價格。
四、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guī)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因此,該房地產公司銷售的精裝修房時,應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銷售總價(含裝飾、設備等費用)作為印花稅的計稅價格。按產權轉移書據適用稅率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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