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商品報廢進項稅轉(zhuǎn)出是在什么情況下轉(zhuǎn)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故非正常損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zhì)的損失。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
一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fā)生霉爛變質(zhì)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
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zhì)的損失。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fā)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nóng)藥、農(nóng)機、農(nóng)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diào)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好了,庫存商品報廢進項稅轉(zhuǎn)出是在什么情況下轉(zhuǎn)出?小編已經(jīng)為你們解答介紹完了,希望以上內(nèi)容可以幫助你們參考。感謝大家閱讀本篇文章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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