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文號:(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文號:(財法字[1993]第223號)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jīng)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稅法上沒有對各個行業(yè)及各種產品的合理損耗標準作具體規(guī)定。需要根據(jù)上述文件,結合行業(yè)內部具體情況和有關財務制度確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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