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發(fā)獎金稅務風險是什么?
答:現金發(fā)獎金如果沒用及時申報個稅,那么現金發(fā)獎金稅務風險就是會被稅務局認為惡意逃稅,被發(fā)現了要繳納罰款。

1、對先進個人進行現金獎勵,根據該員工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獎金”科目。發(fā)放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獎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
2、對現金個人進行現金獎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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