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印花稅是指在貸款合同簽訂時,由借款人承擔由政府征收的金額。目前,印花稅在我國是由中央政府征收,一般有效貸款合同經(jīng)雙方書面協(xié)議并滿足實行印花稅稅務程序的要求,借款人須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稅率為貸款合同金額的 0.05%,但不低于 5000 元,不高于 5 萬元。當借款余額達到 5 萬元時,繳納印花稅應以 5 萬元為準。印花稅是由借款人承擔的,借款人可以從合同的借款金額中扣除印花稅,也可以另行與出借人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
當借款合同金額超過 5 萬元時,需要辦理附加稅務程序,借款人可以按 5 萬元向稅務機關繳納印花稅,并將多退的部分返還給借款人。
印花稅的拓展知識是,如果借款人受到出借人的擔保,且借款人未付款,則印花稅也應由借款人支付。另外,如果借款人在支付了一定金額的印花稅后,未能按照合同簽訂的期限和條件支付全部款項的,印花稅也可以由出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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