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報廢要進項轉出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是自然災害損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存貨報廢進項稅轉出該如何做會計處理?
對于存貨報廢進項稅轉出的情況,其會計處理,可以這樣做: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規(guī)定,企業(yè)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毀損類存貨,首先,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其次,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處理時,且無殘料,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差額借記"管理費用"、"營業(yè)外支出"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報廢的材料和產品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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