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10月申報9月工資所得個稅扣減基數是多少
問:9月份的工資10月份發(fā)放(10月1日后發(fā)放的工資),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
答: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guī)定,納稅人10月1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的稅率表.納稅人9月份工資在10月份實際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資薪金所得是按月計稅,如果10月份再發(fā)放第二次工資,需要與第一次工資所得合并計稅,不能再扣減一次5000元了.
個人所得稅9月申報10月工資所得個稅扣減基數是多少
問:單位在9月底依法發(fā)放了10月份的工資,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
答: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單位可能會因國慶節(jié)長假而將10月份工資提前至9月底發(fā)放.各單位在9月底依法發(fā)放的上述本應于10月份發(fā)放的工資,可以適用新的基本減除費用和稅率表,稅務機關會實事求是地讓納稅人享受到改革紅利.為此,稅務部門統一推廣使用的扣繳客戶端軟件已提供了相應稅款計算功能,依法提前發(fā)放工資的單位可以通過選擇10月"稅款所屬期"適用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但相應稅款仍需在法定申報期內申報繳納.
需要提醒扣繳單位和納稅人的是,9月份正常發(fā)放的當月工資仍需按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現行稅率表計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于扣繳申報與事實不符的,稅務機關后續(xù)會進行核查糾正.
在新舊個人所得稅法交接之際,我們需要注意,如果10月申報9月工資所得個稅扣減基數是5000元,如果9月申報10月工資所得個稅扣減基數也可以享受5000元,看了上文對個人所得稅10月申報9月工資所得個稅扣減基數是多少的解讀,大家對個人所得稅的理解是不是又加深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