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業(yè)符合加計抵減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哪些企業(yè)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財稅39號公告)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上文講述了什么企業(yè)符合加計抵減.也就是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各位想學習更多關于企業(yè)財務的實操技巧,可以來找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yè)老師,更多精彩課程等你來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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