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包括哪些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扣繳義務人應安裝全國統(tǒng)一的金稅三期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tǒng),采用網(wǎng)絡申報、介質申報等方式實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基礎信息等有關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其它稅收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什么是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shù)額、扣繳稅款數(shù)額和其他相關涉稅信息.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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