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入庫必須次月沖回嗎
暫估入賬不一定是次月初紅字沖回,肯定要發(fā)票到位開正式入庫單后同時紅字沖回。
《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是月底暫估,月初再沖回。之所以規(guī)定要沖回,是因為這時債權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確認應付。但若企業(yè)客戶很多或發(fā)票長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沖銷一次,太繁瑣,工作量也大。
筆者推薦一種方法:發(fā)票未到的當月月底暫估,發(fā)票到達的當月月底再沖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沖回,月底再暫估,這樣可減少一些工作量。但使用這種方法時財務人員應再設一套備查賬,對估入的金額、戶名等逐筆登記,以便發(fā)票到達時逐筆查找,找到后劃銷,防止漏戶、錯戶。

確認收入的標準
(1)商品的賣方已將所售資產在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買方,即賣方已經完成了所有主要的銷售環(huán)節(jié),并不再以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繼續(xù)參與所轉讓商品的管理或不再實際控制已轉讓的商品;
(2)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
①銷售商品可望獲得補償;
②生產 將要發(fā)生的有關成本;
③可退貨的幅度。
(1)商品已經交付,并且實質上完成了為取得收入所必須進行的其他工作;
(2)價款已經收訖,或者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
我國的具體規(guī)定是:如果提供勞務的期間跨越一個以上會計期間,并且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yè)則應按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4個條件為:
①合同總收入與總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②與交易相關的價款能夠收回;
③勞務的完成程序能夠可靠地確定;
④已經完成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企業(yè)則應按完成合同法確認收入。有些國家由于更傾向于“穩(wěn)健原則”,所以主張不論在什么情況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屬于這一類。
以上就是對“暫估入庫必須次月沖回嗎”問題的解答,在收入金額的計量上,許多國家通常以交易中產生的已收或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來確定,即根據收入總額扣除現(xiàn)金折扣、銷售折讓、銷售等以后的金額確定。如果確定收入時上述折扣等是未知的,應在期末進行估計,并將估計數(shù)從當期收入中扣除。若還有疑問,歡迎咨詢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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