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140號文件該如何解讀:金融及貸款等理財產品,本文梳理出5個點供大家閱讀,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助益。
財稅〔2016〕140號文明確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稅
營改增前,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營業(yè)稅總局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各級地稅部門政策不一;營改增后,各地陸續(xù)出臺的政策解讀態(tài)度曖昧,成為困擾征納雙方的難題。
政策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關于第三條中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業(yè)務范圍的解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中明確,“金融企業(yè)發(fā)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三條中,將逾期90天應收未收利息暫不征稅政策,擴大到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所有金融機構。以上兩條政策中的“發(fā)放貸款”業(yè)務,是指納稅人提供的貸款服務,具體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中“貸款服務”稅目注釋的范圍掌握。
2.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3、那么保本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否征收增值稅呢?
答:按照文件,保本+浮動收益的資管產品,由于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獲得的分紅收益屬于“保本收益、報酬”,需要按“貸款”稅目繳納增值稅,即保本型資管產品,需要繳納利息收入的增值稅。
興業(yè)證券(601377,股吧)固收研究部羅婷認為,受這一條規(guī)則影響較大的是銀行保本理財,雖然占比在持續(xù)回落,但承諾保本的銀行理財規(guī)模仍有 6.1
萬億,占比 23%左右。如果按照 6%的名義增值稅,6.3%的實際稅率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參見興業(yè)證券 12.20
的報告《債券信貸比較關系探討》),新增稅收影響在 3800
億左右。其他的資管產品,由于原本在保本承諾這一塊就受到較為嚴格的監(jiān)管限制,影響相對較小。比如之前基金業(yè)協會發(fā)布的“八條底線”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資產管理計劃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不得出現"保本"字樣?!?/p>
但有券商認為,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那這種行為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則這種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取得的收益屬于非保本收益,這個就不繳納增值稅。合同中明確有“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這個才算保本,那現在大部分理財產品的持有收益應該都不存在繳納增值稅的問題了。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會計處理是否會對利息性質的判斷產生影響仍有待觀察。實務操作中,一些非保本金融商品在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仍可能以利息收入的形式進行會計核算,該處理是否會影響其增值稅待遇,實踐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見。與之類似,36
號文曾規(guī)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實踐中如果貨幣資金的投資收益按浮動利率計算,或體現為非保底利潤,且在財務上仍以利息收入的形式核算,其增值稅處理可能面臨同樣的問題。
5、由于新規(guī)執(zhí)行將采用追溯形式自今年 5 月 1 日執(zhí)行,對于一些短期銀行理財等資管產品而言,資管機構是否需用自有資金補繳期間產生的增值稅?
答:根據上述問答,非保本理財產品收益不收增值稅,而保本類的收益是否繳納或補繳,行業(yè)內仍存爭議,還需等政策后續(xù)明朗細化后再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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