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企業(yè)理財收益增值稅政策

2019-07-16 17:12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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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前,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營業(yè)稅總局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各級地稅部門政策不一,那么營改增后企業(yè)理財收益增值稅政策如何理解?這點我們可以看看會計學堂老師如何解讀,看完后你肯定會有收獲的!

營改增后企業(yè)理財收益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jù)貼現(xiàn)、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營改增后企業(yè)理財收益增值稅政策

企業(yè)資管產品的運營中如何處理增值稅?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同時文件第四條也規(guī)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也就是說,關于營改增后企業(yè)理財收益增值稅政策其實也就是企業(yè)通過理財回去的收入,如果這部分的收入屬于利息或者利息收入的話,那么需要按照貸款的服務進行繳納增值的。大家可以參考小編老師在正文中介紹的內容;后期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關于會計知識,可以來會計學堂網(wǎng)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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