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2種稅率的貨物的價外費用怎么處理
答: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所以該納稅人應將該批貨物的價款及運輸費用按不同稅率分開核算,否則應全部按17%的稅率進行換算并計征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如何進行稅會處理?
答:價外費用和價款合稱為增值稅的「銷售額」,它是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jù)。價外費用和價款在稅目確定方面,具備同質(zhì)性,也就是說,不管價外費用是屬于什么性質(zhì)的收費,它都應當和價款選擇同一個稅目計繳增值稅,使用同一個編碼開具發(fā)票。
例 A向B銷售貨物一批,適用稅率為17%,合同約定的含稅價款117萬,因B延遲付款向A支付利息11.7萬元,則A收到的128.7萬元,應當全部按照17%計稅,開具發(fā)票時,選擇貨物對應的編碼,金額為110萬元,稅額為18.7萬元。
會計核算方面,筆者認為,不宜直接把銷售額全部計入營業(yè)收入,而應當根據(jù)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結(jié)合業(yè)務實質(zhì)進行職業(yè)判斷。
一般而言,價款部分可以計入主營業(yè)務收入,價外費用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利息費用應沖減財務費用;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應計入營業(yè)外收入;代收、代墊款項應計入往來;包裝物租金等計入其他業(yè)務收入。
購買方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上例中的價外費用對銷售方而言,實質(zhì)上屬于利息收入,應當沖減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128.7萬元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萬元
財務費用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萬元
購買方的處理為:
借:原材料 100萬元
財務費用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萬元
貸:銀行存款 12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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