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的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出口退稅的期限主要有認定時限、退稅申報期限和退稅申報截止期限。
認定時限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照規(guī)定在取得出口經營資格備案之日起(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yè)應在代理出口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國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xù)。
退稅申報期限
外貿企業(yè)一個月內可多次申報,生產企業(yè)應按月在1日-15日的申報期內申報。
退稅申報截止期限
一是正常申報截止期限。外貿企業(yè)自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生產企業(yè)自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免抵退稅申報期。
二是延期申報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出口企業(yè)可以書面形式向退稅機關申請延期3個月辦理。
三是結匯核銷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業(yè)提供外匯核銷單的期限最長可延長到出口后210天,但遠期收匯除外。

出口退稅的條件?
答: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yè)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調節(jié)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yè)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yè)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jié)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jié)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yè)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jù)
“出口退稅的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經過今天的學習,應該對出口退稅的了解逐步加深了,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時聯(lián)系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為大家掃清會計之路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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