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薪所得的區(qū)別
“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區(qū)別?
1.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 存在這種關系。
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可根據(jù) 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7號公告的精神判定,即:任職受雇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2.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以下所得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也就是說,企業(yè)不管是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都有代扣代繳個稅義務。
3.勞務報酬的開具發(fā)票和入賬問題:
(1)勞務報酬屬于外部勞務服務,個人向單位提供勞務服務,屬于增值稅范疇,應開具普通發(fā)票。單位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2)注意增值稅起征點的規(guī)定和各地的處理(3萬元免征增值稅的規(guī)定)。
也就是說,企業(yè)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時不需要開具發(fā)票,只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但是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除了代扣代繳個稅,還需要取得發(fā)票才能稅前扣除或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yè)的個人代理人的傭金,可以由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薪所得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1.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義務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183天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上述“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薪所得的區(qū)別”,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理解,有不全面的地方,期待大家指出來,大家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各種不明白的或者其他想問的問題歡迎在線聯(lián)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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