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背書方法有哪些?
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的背書和有條件背書 5種方式.
限定性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guī)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后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
特別背書
又名記名背書.是指載明了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在票據背面記明被背書人的姓名或商號、背書年月日以及背書人的簽名的背書.被背書人是因背書而取得票據權利的人,其資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臺灣學者認為,公司作為被背書人時,不須記載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為在此情況下容易引起被背書人究竟是代表公司還是代表其個人的爭議.
限制性背書
即不可轉讓背書,是指背書人對支付給被背書人的指示帶有限制性的詞語.只能由指定的被背書人憑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轉讓或流通.
有條件背書
背書人在背書時附加某種條件,以條件的成就作為前提的背書.有條件背書是指背書人在匯票背面加列諸如免作拒絕證書、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條件的背書.(我國法律規(guī)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有條件背書對其他當事人來說都沒有 約束力,人們只承認背書在轉讓票據權利方面 的有效性,而不承認訂明條件的有效性.條件可以是現(xiàn)在的,也可以是未來的.

票據權利是指什么?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fā)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xiàn)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fā)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也就是說,作為持票人,它首先有權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向其償付票款,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票款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向其償付票款.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所謂提示票據就是向債務人出示票據供其觀看,請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據法規(guī)定的時期內提示票據則發(fā)生其喪失追索權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據既是付款請求權的行使,也是追索權的保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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